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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律师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交流发言

时间:2016年06月30日来源:市司法局作者:浏览次数: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朱克杰

  (2016年6月2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在全市上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喜迎文博会的关键阶段,市上召开全市律师工作会议,对于以司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刚才,石建明书记的重要讲话,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新时期我市律师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全面、深刻、务实地分析了当前律师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新举措和新要求,对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律师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全市法院将认真组织学习这次会议精神,特别是石建明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下面,受王兆美院长的委托,我就贯彻落实好全国、全省律师工作会议和石书记重要讲话及此次会议精神,向全市两级法院提三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尊重律师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律师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是推动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重要力量。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对于人民法院提高审判质效,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审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法官与律师同为法律人,同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者,虽然在法治舞台上扮演着不同角色,但担负着共同的责任、共同的使命,应当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共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市法院和广大法官要充分认识律师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尊重律师权利,支持律师依法履职,坚决摒弃对律师的偏见、成见,坚决消除不尊重、不信任律师的现象,共同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懈努力。

     二、创造条件,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就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作出重要部署,对人民法院加强与律师之间的协调关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市法院要严格执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结合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深入查找、着力解决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改善律师执业环境,为律师依法履职进一步提供支持和便利;要建立健全充分尊重和认真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的工作机制,把法律规定的律师在辩护、代理中所享有的知情权、申请权、会见权、阅卷权、质证权、辩论辩护权等执业权利落实到位。要结合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律师会见室、阅卷室、休息室、专门通道等接待服务设施,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等事务。要充分尊重和听取律师意见,最大限度地防范冤假错案。要进一步拓宽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渠道,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合力。律师在联系、服务群众方面有先天优势,要引导、鼓励律师做好诉讼调解、行政调解、执行和解等工作;把建立完善律师参与涉诉信访案件处理机制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化解涉诉信访的新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强大合力。

     三、落实制度,规范法官与律师间的相互关系。法官与律师应当把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公正、捍卫公平正义作为共同的价值追求,共同构建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相互关系。从实践来看,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总体上是健康的,绝大多数法官和律师能够和谐相处、良性互动,但也有个别法官与少数律师之间存在着互不尊重、不正当交往甚至利益交换等问题,影响了法律职业的形象,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对此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预防和解决。要积极推进《省法院、省律协关于建立民商事法官与律师沟通监督机制的意见(试行)》深入实施,尝试建立系统化、常态化、规范化的互动交流平台,促进法官和律师平等交流,畅通正常的交流及意见建议表达渠道。同时还要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的交往关系,加强职业纪律约束,正确处理好公务与私交的界限,杜绝律师与法官之间的不正当利益交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廉政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诉讼掮客及法官私下接触案件当事人和律师、向律师泄露或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律师请托或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纪违法行为,构筑法官与律师间的反腐“防火墙”,以廉洁司法确保公正司法。

     同志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法官和律师担负着共同的责任和使命。让我们主动作为、形成合力,共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环境下的法官和律师职业共同体,为建设平安酒泉、法治酒泉携手前进。